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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受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情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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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布时间: 2022-07-20 18:44:00
  • 不受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情形

    根据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》第十六条规定。

    第十六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医学会不子受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:

    (一) 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的:

    (二) 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(人民法院、检察院委托的除外),或者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者判决的; 

    (三) 受种方、接种单位、疫苗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的: 

    (四) 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:

    (五) 不缴纳鉴定费的:

    (六)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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