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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受理条件

  • 发布时间: 2022-07-20 18:49: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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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阅读: 16161
  • 根据《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(试行)》第十一条规定。

    第十一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损害鉴定:

    (一) 医方或患方单方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;

    (二) 委托事项不明确,或者超出医疗损害鉴定范围的;

    (三) 委托人未按要求提供或者补充鉴定材料的;

    (四) 医患双方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等有争议,不能达到一-致意见的;

    (五) 委托人对医学会鉴定工作的时间、程序、标准等不认可,不能达成一-致意见的;

    (六) 鉴定要求超出医学会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:

    (七) 委托人就同一-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,尚未出具鉴定意见的:

    (八) 当事人就同-争议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(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)

    (九) 其他不符合法律以、法规、规章规定情形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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